本报讯(记者秦昕)2月28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下称《办法》)。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俊志介绍,为全面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确保我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2023年1月16日,省委副书记、省长、省级总林长金湘军签发省政府第303号令,《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正式出台,于3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办法》规定,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在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或者人身伤害救治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县级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损害事实和补偿请求;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补偿事项包括:受害人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和误工费;受害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受害人死亡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误工费、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补偿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包括:家畜家禽受伤的,按照受伤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30%至50%予以补偿;家畜家禽死亡的,按死亡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80%予以补偿;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60%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害情形的,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后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攻击、挑逗、违规饲喂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或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非圈养的家畜家禽受伤或死亡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农作物和经济林木被毁坏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