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关于城区实行家禽“定点交易、集中屠宰白条上市”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禽类屠宰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屠宰环节的传播,保障禽类产品消费安全和公众健康,提升城区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城区全面实行家禽“定点交易、集中屠宰、白条上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2 月6日起,城区上市家禽集中在县活禽交易和屠宰市场(城关乡坪埠村下洞)销售、宰杀。农业农村局在屠宰市场设立检疫点,加强禽类屠宰检疫。屠宰、销售的家禽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无检疫证明的家禽不得进入市场。
二、本通告所称家禽是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养殖禽类;家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胴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
三、家禽离开饲养地的,养殖业主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前向当地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县城区内市场、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及其他任何场所从事经营家禽屠宰活动、摆摊或流动销售家禽。
五、家禽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售。城区市场、超市等经营的家禽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检疫标志,经营户不得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
六、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信、城监、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联动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七、实施家禽集中屠宰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有效措施和手段,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自觉抵制非法经营。若发现违反规定非法经营、屠宰活禽和销售不合格禽类产品等行为的第一时间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281901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860315
县农业农村局:2864155
县城监大队:2816326
县生态环保局:12369
2021年2月5日
来源:明溪在线